獎勵辦法
修訂
民國99年 3月 6日修訂
民國92年12月 8日修訂
民國90年 5月12日修訂
第一條:「中華民國數學會學術獎」設置辦法:
一、本會每年得遴選長期在台灣數學研究表現傑出者一至三人,頒贈「中華民國數學會學術獎」。
二、本獎頒發獎狀和獎牌,於當年年會頒發。
第二條:評選辦法:
一、獎勵委員會應於每年三月底前發函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體會員,廣邀 推薦當年得獎候選人。
二、凡國內各大專院校數學相關系所及研究機構、本會團體會員、本會會員五人(含)以上,得於每年 五月底前向本會推薦本獎候選人,亦得由獎勵委員會主動遴選。
三、獎勵委員會應於六月底前完成候選人初步篩選工作,推薦若干候選人,送請國內外專家做進一步審 查各候選人的貢獻,並於十月底前對各候選人提出評選意見,送請理監事會做最後決定。
四、本會理監事會應於年會前票決出當年得獎者名單。得獎人應獲理監事會出席者之三分之二同意票。
第三條:本辦法由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